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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12/1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Franbo Logic S.A.(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全資子公司New Lucky Lines S.A.轉投資全資孫公司Franbo Logic S.A.。(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9565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259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259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營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6295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635.計息方式:不計息。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規定。(2)日期:到期日2016年12月17日前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5488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2.3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全資子公司New Lucky Lines S.A.資金貸與Franbo Logic S.A.美金100萬元。(2)匯率係以2015年11月30日台灣銀行美金當日即期買入及賣出平均匯率32.59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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